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50版本DGR规则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操作的实施规范。虽然该新规则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但仍有很多运营商由于不了解该规则而延误了样品测试周期,甚至运输交货周期。
根据第50版本DGR规则,锂电池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构所出的符合UN38.3要求的检测报告,以及证明符合第50版本DGR规则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必要时含1.2m跌落测试报告)。
根据最新的包装说明,锂电池或电芯(锂离子和锂金属)分为了:单独运输、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输、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输。
其中锂离子电池(或电芯)单独运输需要符合以下条款:
1. 电芯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池,必须将额定的瓦特小时标注在电池壳的外部。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电芯或电池必须经证明符合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测试要求。
4. 电芯或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电芯或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装内须预防与可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接触。
5. 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经受在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测试。
6. 每票货物都应随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说明:包装件内有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包装件必须小心操作,如破损有易燃危险性;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检查和重新包装;注明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
7. 单个包装的限重:客机和货机都为10千克(毛重)
8. 每个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如下图所示:
对该操作标签的格式、内容要求如下: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1.可携带的锂电池: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等个人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上客机。
2.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超过(含)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锂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3. 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装有锂离子电池的轮椅除外,具体规定参见东航轮椅旅客服务办理须知)。
4. 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5. 托运电动轮椅的要求
如果您需要托运电动轮椅,为了您和其他旅客的安全,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您携带电动轮椅,需在乘机当天提前2小时到达机场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托运手续。
②请您留意以下包装要求:
电动轮椅在托运时,其包装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a) 带有防漏型电池的轮椅,需确保电池不发生短路且安全地安装在轮椅上;如电池可以拆分,必须拆下电池,放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内运载,作为交运行李存放在货舱内。
(b) 装有溢漏型电池的轮椅:须卸下电池放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包装应该具有防漏功能,确保电池不发生短路,并且周围用合适的吸附材料填满,以吸收任何泄漏液体。
(c) 装有锂离子电池的轮椅:
旅客必须卸下电池,并将电池携带入客舱;每块电池额定瓦时数不得超过300Wh;如果轮椅上配备的电池是2块,则每块电池额定瓦时数不得超过160Wh;每位旅客最多可携带一个额定瓦时数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两个额定瓦时数各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对于电动轮椅托运的更多信息,请与当地营业部或客户服务热线95530联系。
6. 锂电池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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